通过现场查勘,长沙市某自建房为3层砖混结构。受检房屋平面呈矩形布置,总长度约为11.4m,总宽度约为8.9m,建筑高度约为10.5m,负1层层高约为3.1m,1层层高约为3.0m,2层层高约为3.1m,闷顶层檐口高度约为0.5m,脊高约为2m。墙体采用烧结普通砖和混合砂浆砌筑。楼板采用预制板,闷顶层屋盖采用硬山搁檩形式,屋面铺设木望板,屋面形式采用双坡瓦屋面。
使用条件检查
结构上的作用:现场实际调查显示,受检房屋用作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正常,该房屋于房屋外侧扩建遮雨棚。
使用环境:结构所处环境系室内干燥环境,无侵蚀因素。
使用历史:受检房屋建于2005年,经现场检测,受检房屋除于1层1-4/F-E-F处扩建钢结构遮雨棚外,主体结构中未发现承重构件被移动或拆除的情况。
地基反应上部结构现状勘察
经现场勘察,受检房屋地基无异常变形,上部结构承重墙体无因地基变形产生沉降裂缝。
地基危险性评定
受检房屋地基无异常变形,上部结构承重构件无因地基变形产生沉降裂缝。综合评定受检房屋地基危险性状态为非危险状态。
构件危险性评定
7.1、基础危险性评定
经现场检查,受检房屋周围散水无开裂,室内外地坪无开裂、下沉、隆起等异常情况。基础与房屋承重砖墙连接处无水平、竖向和斜向阶梯形裂缝。受检房屋基础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Bu级。
7.2、上部结构构件危险性评定
现场对受检房屋上部结构构件存在的缺陷及损伤进行普查。经现场检查,受检房屋各楼层上部结构构件未发现明显损伤及缺陷,各楼层构件均评为非危险构件。
房屋危险性评定
1、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第6.3.5条,对整体结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进行计算后,并根据第6.3.3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定。第6.3.3条的房屋危险性等级判定准则如下:
1)当R= 0时,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为A级;
2)当0<R<5%时,且各楼层危险性等级不含Du级时,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为B级,否则应为C级;
3)当5%≤R<25%时,且各楼层危险性等级中Du级的层数不超过(F+B+f)/3时,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为C级;否则应为D级;
4)当R≥25%时,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为D级。
2、综合分析,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为B级。
鉴定结论
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的相关规定,综合评定受检房屋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的危险性状况后,受检房屋的危险性等级评定为B级,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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