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附条文说明]JGJ 125-2016》
3.1 鉴定程序
3.1.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委托要求确定鉴定范围和内容。
3.1.2 鉴定实施前应调查、收集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应进行现场查勘,制定检测鉴定方案。
3.1.3 应根据检测鉴定方案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应采用仪器测试、结构分析和验算。
3.1.4 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应在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3.1.5 应按本标准第7章的相关规定出具鉴定报告,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3.2 鉴定方法
3.2.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地基危险性状态和基础及上部结构的危险性等级按下列两阶段进行综合评定:
1 第一阶段为地基危险性鉴定,评定房屋地基的危险性状态;
2 第二阶段为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综合评定房屋的危险性等级。
3.2.2 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三层次进行:
1 第一层次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危险构件和非危险构件两类。
2 第二层次为楼层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Au、Bu、Cu、Du四个等级。
3 第三层次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
4 地基危险性鉴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的危险性鉴定包括地基承载能力、地基沉降、土体位移等内容。
4.1.2 需对地基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来确定地基土层分布及各土层的力学特性,同时宜根据建造时间确定地基承载力提高的影响,地基承载力提高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相应规定取值。
4.1.3 地基危险性状态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和其上部结构因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
2 必要时宜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对地基的状态进行分析和判断,缺乏地质勘察资料时,宜补充地质勘察。
4.2 评定方法
4.2.1 当单层或多层房屋地基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当房屋处于自然状态时,地基沉降速率连续两个月大于4mm/月,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当房屋处于相邻地下工程施工影响时,地基沉降速率大于2mm/天,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
2 因地基变形引起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
3 因地基变形引起混凝土结构房屋框架梁、柱出现开裂,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
4 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
5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4.2.2 当高层房屋地基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不利于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倾斜率增速连续两个月大于0.05%/月,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
2 上部承重结构构件及连接节点因沉降变形产生裂缝,且房屋的开裂损坏趋势仍在发展;
3 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表4.2.2规定的限值。
表4.2.2 高层房屋整体倾斜率限值
注: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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