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鄂自然资发〔2020〕3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的相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 制定背景
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对维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为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规范和指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切实保护耕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 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加强规划管控、计划指标单列、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规范宅基地审批、附则等。
一是明确内容,强化责任。《实施细则》主要从规划管控、土地利用计划配置、农用地转用审批、耕地占补平衡、宅基地审批等方面提出了保障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具体措施和操作规则。要求各级各部门按照“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组主体”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协调,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二、强化规划管控。在编制县、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应预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空间,农村村民住宅,原则上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由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
三、计划指标单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摸清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需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障农村村民建房计划指标。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全额就地缴入国库,一律不准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
四、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应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农用地转用报批材料,进行基础性审查;市级自然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做好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请示呈报、批准文件印发、备案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查、请示呈报、批准文件印发、备案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农村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和备案。
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等多种途径落实占补平衡。县级范围内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申请市级和省级统筹落实。
六、规范宅基地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宅基地标准,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稳妥消除具备分户资格的农户存在的分户障碍。宅基地审批要严格落实《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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