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分类及最大高度
(1)A 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总层数不超过10层(适用于约上世纪七十年代及以前的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为30年);
(2)B 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适用的最大高度参考89规范的规定(适用于约上世纪八十年代及至2001年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为40年);
(3)C 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时,按照现行抗震规范GB50011进行(适用于2001年以后的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为50年)。重点检查薄弱部位:(强制)
6度时,应检查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楼梯间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
7度时,尚应检查梁柱节点的连接方式、框架跨数及不同结构体系之间的连接构造。
8、9度时,尚应检查梁、柱的配筋,材料强度,各构件间的连接,结构体型的规则性,短柱分布,使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等。
一、主要破坏形式:
1、墙体承载能力不足产生的X型裂缝或单向斜裂缝;
2、内外墙交接处的破坏:7度时开始有破坏,8度时普遍和严重,9度时可能甩出;
3、墙体转角处的破坏;
4、圈梁未设置或设置不当;
5、构造柱破坏;
6、楼屋盖整体性;
7、墙体局部破坏;
8、楼梯间的破坏;
9、屋面局部突出的破坏;
10、非结构构件的破坏;
11、结构体系、布局不合理引起的震害。
二、设防类别的确认:
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分为四类:
1)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2)乙类,6~8 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 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
4)丁类,7~9 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 度时应允许不做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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