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规) 有关规定:
《抗规》2.1.10 :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抗震措施的调整直接受到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影响。
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3.0.2有明确的规定:
甲类、乙类建筑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 -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 ,即甲类、乙类建筑抗震措施需提高- -度对待。对此条文说明有明确解释:本标准规定重点设防类提高抗震措施而不提高地震作用,同- -些国家的规范只提高地震作用(10%~ 30%)而不提高抗震措施。
在设防概念上有所不同:
1 )提高抗震措施:
着眼于把财力、物力用在增加结构薄弱部位的抗震能力上,是经济而有效的方法;
2 )提高地震作用:
则结构的各构件均全面增加材料,投资增加的效果不如前者。这条也是《抗规》中乙类建筑提高-度查6.1.2确定抗震等级的依据。
《抗规》2.1.11 :
依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 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用的各种细部要求。
条文说明:抗震构造措施只是抗震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本规范的目录中,可以看到一般规定、计算要点抗震构造措施、设计要求等。
抗震构造措施的调整则受到场地土类别的影响。
《抗规》3.3.1和3.3.2建筑场地为类时,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没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建筑场地为II、IV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7度( 0.15g )和8度( 0.30g )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 0.20g)和9度( 0.40g )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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