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危险房屋结构检测单位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结构形式和构造特点,按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鉴定。根据相关规定标准,我们所说的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倒塌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根据房屋危险性鉴定标准认定,危房可以分为以下不同等级:
1、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2、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 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3、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4、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 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湖北省黄石市房屋危险性鉴定标准:
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 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b) 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2、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 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 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房屋危险性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 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 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4、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 结构老化的程度;
(b) 周围环境的影响;
(c) 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 危险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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