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自建房,建造时间于1996年,为一栋二层的砖混结构建筑。基础形式采用条形基础,一层层高为3.6m,二层层高为2.9m。上部主体结构采用240mm烧结砖砖墙、预制板、现浇板承重;屋面为木屋架坡屋面,以240mm厚砖墙间隔、围护。
该房屋坐西朝东,外墙为真石漆饰面,内墙为腻子刮白饰面,地面为瓷质地砖饰面,防护采用卷帘门、铝合金门、铝合金窗。建筑面积约183.9m2。
鉴定依据
1《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19);
2《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
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4《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
5现场实地查勘、实物检测的有关数据及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规程、标准等。
地基基础
根据主体结构倾斜检测及地面以上结构的反应及房屋室内外地台与主体结构之间损坏特征分析,该房屋上部主体结构未发现有因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引起的损坏现象,说明目前该房屋地基基础工作正常。
上部承重结构及围护系统:
一至二层:
个别个别木梁有老化、开裂现象。(照片2)
个别墙面抹灰层有剥落现象。(照片3、4)
其余承重构件和围护构件未见明显异常。(5~7)
设备部分
该房屋卫生器具基本完好,电照设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鉴定结论
综合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分析,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3.2条之规定,对房屋的危险性进行综合评定:
1、地基危险性鉴定
根据现场的检查、检测,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4.2条之规定,该房屋的地基评定为非危险状态;
2、基础及上部承重结构危险性鉴定
第一层次评定:
①该房屋上部主体结构未发现有因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的损坏现象,基础未构成危险点,基础评定为非危险构件;
②个别木梁有老化、开裂现象,构成危险点,评为危险构件;
③个别墙面抹灰层有剥落现象,不构成危险点,评为非危险构件;
第二层次评定:
①基础层危险性构件综合比例为0%,基础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Au级;
②第一层危险性构件综合比例为2.84%,第一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Bu级;
③第二层危险性构件综合比例为0%,第二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Au级;
第三层次评定
整体结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为1.40%,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6.3.6条之规定,(0<R<5%)该房屋的危险性评定为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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